中铁某局五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分包给刘某喜。刘某喜又将其所分包工程中的爆破施工任务承包给李某钢。2011年9月,李某钢开始雇佣李某等9人到工地从事爆破工程施工工作。2012年3月,刘某喜与李某钢就已发生的工程量一直未能结算,期间李某钢除向李某等9人支付部分生活费外,工资报酬未予支付。李某等9人遂向李某钢催讨工资报酬,李某钢提出由于刘某喜未付工程款而无钱支付工资,遂向刘某喜讨要,但刘某喜拒不支付。6月21日,李某等9人投诉至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向李某钢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李某钢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后因李某钢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钢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责令李某钢支付无故拖欠李某等9人工资177200元,并加付赔偿金141760元。此后,李某钢仍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2012年11月8日,李某等9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娄底市娄底星区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钢作为雇佣方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李某等9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用工责任。刘某喜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将所承包工程的部分作业交由李某钢个人带领李某等9人进行,工作期间李某钢未支付工资报酬,且其与李某钢未就工程量进行结算,故李某等9人可以向刘某喜主张支付工资的权利。中铁某局五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将承包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基于此,中铁某局五公司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李某钢应支付李某等9人工资1772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刘某喜、中铁某局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的现象,劳动者在完成工程后主张工程款时,上游分包商往往互相推诿,相互扯皮,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纠纷中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实际施工人能拿到工程款,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直接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也可以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总承包人如果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与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还可以要求工程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