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调查发现,视频中的场景出现在山西长治漳泽农商银行对员工开展的“业绩突破”培训中。视频显示,有8名员工被打屁股,其中4人是女员工。视频中,一名男子要求台上员工亲口讲出自己表现欠佳的原因。
“配合不了工作”“效率不高”“不能超越自己”等,从员工口中一一吐出,但他们仍未能脱身。视频中,一名男子拿着木棍走到员工身后,逐个打屁股,每人不止被打一下,有被打者看来**委屈。
6月20日,漳泽农商银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员工打屁股”确实发生在该银行。员工屁股被打板子是培训会上的一个游戏环节。“持板子打人者是培训老师,不是公司领导层。”这名工作人员回应称。
不仅如此,据媒体报道,有参加培训的员工还被剃成光头或者“阴阳头”。而对男、女员工“修剪”头发的人,正是视频中打人的培训老师。
根据事后发布的公告,漳泽农商银行为提升员工业务素质,自行聘请了上海鸿风领导力学院讲师,对全行员工开展以“业绩突破”为主题的员工技能培训。
目前,官方已叫停培训课程,并对长治漳泽农商银行董事长陈小飞、分管副行长崔俊安进行停职处理。当事讲师两度道歉,表示意识到应该改进自己的教学模式。
然而,此次“培训课打屁股”事件引发的反思并未停止。
“病态”业绩培训由来已久
通过当众打员工屁股进行业绩考核,这听起来啼笑皆非的一幕,在山西长治漳泽农商银行的“业绩提升”培训会上发生了。员工的遭遇也被披上了“激发潜能”的外衣。
在这场培训中,“讲师”对员工轮番进行带有侮辱意味的木板体罚、剃阴阳头、剪头发等行为进行“激励与惩罚”,在场的员工多是选择了默默承受,并未表达出内心的抗拒。
究其原因,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没有话语权,即使员工对单位一百个不满意,即使他们明知企业安排打屁股培训环节**荒唐,但他们为了保住饭碗,也不敢当面抗议。”
为什么会有如此“荒唐”的培训会呢?
上述行业内人士说,新鲜、出奇、带有爆点和刺激性的培训方式,迎合了企业高层盲目追求培训效果的心理,经常会被企业高层错误理解为培训带给员工的巨大激励效果。企业高层和员工都没能做到真正了解企业培训的内涵,错把不择手段“求新求奇”的“病态”培训作为提升业绩的途径。这才是导致这场闹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这样的培训模式并不陌生,只不过是在街头消失多年之后,又再次“重出江湖”而已。
据记者了解,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中国各地街头开始频繁出现各种以“突破自我”为噱头的奇葩培训。或是一群人结伴在街头高喊“我较棒,我较棒”,或在闹市人流中突然出现一帮且唱且舞的青年男女,抑或一群青涩男女伫立街头、神情肃穆,如蒙圣训般地接受一位“老师”狗血淋头式的痛骂……这就是一度风靡的“突破培训”。
在外人看来,这样的培训以突破甚至践踏被培训者的自尊为手段,以达到让被培训者变得“没皮没脸”的目的。而按培训组织者、实施者的阐述,突破无谓自尊的桎梏,恰是超越自我的突破点。
至于热衷此类培训的行业,大多集中于餐饮服务、美容美发、保险推销等行业。据了解,较热衷于此的,则是传销行业。
不过,据记者了解,这种奇葩培训在一度流行之后变得隐秘起来,至少今天的街头已经很少再见到其踪迹。
“打屁股”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银行员工被当众打屁股”视频在网上热传的同时,也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培训会讲师打员工屁股的行为仅仅只是“病态”、错误理解激励效果吗?
浙江律师吴进启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显然,当众击打员工屁股的行为,侵犯了被打员工的健康权,也侵犯了被打员工的人格尊严。”
吴进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当众打员工屁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应当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吴进启继续分析说,应当处罚,并不等同于实际一定要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如果情节较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因此,如果被打员工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罚的,对行为人可以不处罚。还存在一种不处罚的情形是,如果员工认同并接受在一定条件上允许被打屁股的游戏规则,则应视为员工本人同意,对行为人也不处罚。
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学部主任*晓华则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晓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不过,漳泽农商银行培训会的情况又与上述劳动法所规范的情况不同。员工虽然受到某种程度的体罚,但从员工自我总结工作不足等情节来看,员工显然是出于自愿接受类似培训。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上述行为已经涉及侮辱行为以及人身侵权损害,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除非有当事人起诉,否则在此事中并不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晓华说。
尽管涉事银行的行为涉嫌违法,但从法律界人士的分析来看,其中涉及一个问题,即受侵害员工是否自愿或是否追责。
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陈天一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人身健康权,人格尊严都是受到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人身权利,侵犯人身权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对于取得被侵权人同意,并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机关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但问题是,被侵权人的同意真的是自愿的吗?”
陈天一说,企业在实施管理行为时,以体罚作为惩罚员工的手段,一定存在员工迫于失业压力、敢怒而不敢言的情形。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讲师胡斌认为,员工在培训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处于被侵犯人格权的境地,此时哪怕同意,也不能成为不追责的事由。员工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的途径请求培训机构赔偿,也有权通过劳动合同关系请求自己的工作单位赔偿。
企业内部管理应守法
纵观整个事件,有不少网友质疑:如果没有银行管理者的授意,培训老师敢打员工的屁股吗?
陈天一说:“企业用体罚等有侮辱人格成分的手段,惩罚未能符合公司制度及考核要求员工的方式,较早见诸报端的当属日本。这种以体罚彰显管理者权威,或者驱使员工努力工作的培训方式,在中国实属罕见,不得不令人与违法犯罪相关联。”
对此,胡斌说:“目前,很多企业有内部培训,在培训中也有一定的惩罚措施,这本身无可厚非,但这些惩罚措施也应符合‘比例原则’,至少不能伤害生命健康,侵犯人格尊严。这在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等范畴内均有所规定。”
对于企业如何规范自己的培训,胡斌直言:“目前,大部分企业培训都是外包的,那么企业应该通过合同控制的方式来管理,审查培训企业的资质,约定培训企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约定违约责任。”
在谈到企业内部管理逾越法律红线时,胡斌说:“企业内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是毋庸置疑的事情,问题是如何实现,一方面自己的行为要符合法律,另一方面对于‘履行辅助人’的要求必须通过合同条款去约束,目前来看,很多企业在后者上没有做好。”
对此,陈天一说:“大多数企业,在对内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都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只是往往无法被有效识别,或者即便识别,其结果也是员工妥协、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对于占有优势资源的企业来说,往往会更早地懂法用法,但却不见得必然守法。”
陈天一说:“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对市场主体懂法、用法、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要求就越高,对企业员工懂法用法、分辨如何有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敢于对不法侵犯说‘不’的要求也就越高。经济发展与法律意识提高,应当同步增长。”